风险披露
本聲明並不完全披露期貨、期權之風險。鑒於存在著風險,投資者須完全理解有關這類交易的性質(及契約上的關係) 及其風險程度,才可進行買賣。買賣期貨和期權並非適合任何人仕。投資者必須先衡量其經驗、財政、目的及其他因素。
期貨及期權交易的風險
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的虧蝕風險可以極大。在若干情況下,你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最初存入按金數額。即使你設定了備用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等指示,亦未必能夠避免損失。市場情況可能使該等指示無法執行。你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按金。例如,若未能在指定時間內提供所需數額,你的未平倉合約可能會被平倉。然而,你仍然要對你的帳戶內任何因此而出現的短欠數額負責。因此,你在買賣前應研究及理解期貨合約及期權以及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買賣是否適合你。如果你買賣期權,便應熟悉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程式,以及你在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權利與責任。
授權保存寄件或轉寄第三者之風險
如你授權持牌人或註冊人士保存寄件或轉寄第三者,你應儘快親身領取所有你戶口之單據及結單,及詳細審查,以確保任何錯誤會迅速被發現。持牌人或註冊人士應最少每年一次跟客戶確定該客戶是否希望取消有關授權。
期貨及期權的額外的風險
1.期貨杠杆買賣的影響
買賣期貨的風險可以極高。期貨合約的按金對比於合約本身的價值很小,因此期貨的買賣是以杠杆形式進行。市場輕微波動亦可對投資者的按金有較大的影響,或需存入較多的按金;結果可有利或不利投資者。投資者可能需要承受所有按金損失的後果,以及所有額外的按金存入以維持投資者戶口的最低按金要求。假若市場出現逆差而並不符投資者的期望,或是要求投資者增加按金時,投資者必須儘快繳付。假若未能在訂定的期限內交付資金,須自承擔任何虧損。
2.減低風險的策略或行動
投資者為了減低金錢損失而進行的某類指令(如「止蝕」盤指令,或「限價」盤指令),不一定有效,因為市場的某些情況可能引致所訂定的指令無法執行。至於利用不同組合的策略,例如「差價組合」或「馬鞍式組合」,其所承受的風險未 必低於只是持有「買盤」或「沽盤」的合約。
3.期權不同風險程度
期權買賣的風險極高。投資者在購買及出售期權前應該明瞭期權的種類(即認購或認沽)。以及注意有關的買賣和風險。 投資者計算期權的價值上升至某一個價值前,應包括計算期權的溢價及所有交易成本,才可計算出獲得的利潤。
購買期權者可能須平倉、行使或靜候期權到期。投資者行使期權的結果是以現金結算或是購買者獲得或付出有關的利益。假若期權屬於期貨形式,購買者將會獲得期貨倉及相連的按金責任(見上述之「期貨」部分)。假若購買者所持有的期權在到期時已沒有價值,投資者的損失包括期權金及交易成本。假若投資者有意購買價外期權,則需注意該類期權能賺取利潤 極小的機會。出售(「沽出」或「賣出」)期權一般比購買期權承受較大的風險。雖然投資者可以收到定額的期權金,但沽售期權者承受的損失可能會超過所收到的期權金。假若市場出現逆轉情況,沽售者將需要增加按金,以符合最低按金水準的要求。沽售者亦需承擔認購者行使期權的風險,以及沽售者有權被要求以現金結算或將其所獲得的利益轉移到認購者。假若沽售者持有相應的工具或期貨與其 他期權作套戥,將可減低風險。假若投資者沽售的期權並未進行任何套戥,風險可以是無限。法律容許部份期權交易推後繳付期權金的限期,但期權認購者所承擔的負債不可超過期權金的價值。購買者亦需蒙受損失 期權金及交易成本的風險。當期權被行使或到期,期權購買者需要承擔未付的期權金。
4.合約條款
投資者應詢問交易商有關的期貨及期權的交易條款及情況,(例如在甚麼情況下投資者需履行或付出有關期貨合約的利益; 以及期權的到期日和行使的時間限制等。)在部份情況下,未平倉合約規格(包括期權的行使價在內)可能被交易所或結算所更改,以反映當時利益的轉變。
5.限制或暫停交易與價格的訂定
整體市場情況(例如流通量少)或部份市場的運作情況(例如因為限價或其他問題而暫停任何合約或月份的買賣)可能令交易變的困難,甚至不能進行,增加了投資者的損失風險。
再者,目前並不存在任可有關期貨或期權的正常訂價關係。這樣的情況有機會發生,舉例來說,期貨有波幅限制,但期權則沒有。在缺乏有關價格作參考下,便很難去評估「公平」的價值。
6.現金資產存入
投資者應該明瞭怎樣保障自已本地或非本地現金或其他資產,尤其是當公司倒閉的時候。投資者取回多少款項,要視乎有 關法例怎樣付予權力。部份情況,當事情發生而資產不足時,可辨認資產會以相同比例之現金發放。
7.傭金及其他收費
投資者在交易前,必須清楚明瞭投資者所承擔的傭金,費用及其他收費。上述的費用足以影響投資者的利潤或增加投資者 的損失。
8.在其他地區進行交易
在其他地區進行交易,包括一些與本地市場有正式聯繫的市場,投資者會承擔額外的風險。這些市場的法例對投資者的保障可能與本地市場不同或減少。投資者在該等地區進行交易前,必須弄清有關的法例。投資者應在事前詢問交易商本地及本地以外市場的有關法例,以及其他有關投資的法例。
9.匯價風險
投資者以非本地貨幣為主的合約交易將會因匯價波動而出現利潤或損失,主要因為需要將本地貨幣轉化成有關投資者的非本地貨幣。
10.交易制度
大部份叫價及電子交易均透過電腦系統進行落盤,對盤、註冊及結算等交易。假若所有設施或系統出現故障,將會暫時停止買賣。投資者能否從系統供應商、市場、結算所或有關公司成員取回某些損失的情況,只限於該等人仕所須承擔的責任。情況將因人而異,投資者應詳細詢問其交易商有關情況。
11.電子交易
電子系統交易與市場叫價可能不同,假若投資者進行電子系統交易,投資者將需面對軟體及硬體失靈的風險。若有任何系統失靈,可能無法按照投資者的指定進行交易。
12.場外交易
部份法例容許交易商在某一範圍內進行場外交易。交易商所進行的場外交易可能與投資者所進行的交易相反。這是很困難或不可能去知道所進行交易的情況、衡量價值、決定一個公平的價格、或去衡量所存在的風險。因此增加了此類場外交易的風險。場外交易的管制可能較為寬鬆。投資者在進行場外交易前,必須明瞭本身可行使的法例及所承擔的風險。